GAP2012生产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生产GAP产品的工厂以及GAP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或代理。 虽然GAP意识到不同国家的工厂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文化背景,本守则规定了所有与GAP有业务往来的工厂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本守则也是GAP对工厂的雇用条件和环境达标进行持续评估的基础。 1、一般原则 生产GAP产品的工厂应符合所在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A)工厂必须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例的要求,包括劳工法、工人健康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B)无论是预先通知或不预先通知,工厂应允许Gap及其代表或代理进入其生产设施而不应受到限制,而且GAP及其代表或代理能查看所有相关的记录。 2、环境 工厂必须符合所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较GAP的要求宽松,鼓励工厂满足本守则的规定。 A)工厂应建立环境管理系统或计划 B)工厂应建立有效的机制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排放、泄漏或任何其他环境紧急事件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 3、歧视 工厂应根据个人工作能力而不是以个人特征或信仰作为雇用的前提条件。 A)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国籍、年龄、生育或婚姻状况作为雇用的条件。 B)工资和福利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国籍、年龄、生育或婚姻状况进行区别对待。 4、强迫劳工 工厂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监狱劳工、契约工或强迫劳工。 A)工厂不使用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劳工,包括监狱劳工、债务工或政府强制劳工。 B)如果招聘外籍劳工,工厂应向中介支付佣金,不得违反员工的意愿将工人留在工厂工作。 更详细资料,点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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