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凡户口在青岛市的常住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同时,青岛市将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对各类专业人才引进、直系亲属投靠以及在青购房居住的人员,进一步放宽进市落户条件。 新政策规定:专业人员落户,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聘用期满三年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五市城区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八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以落户。 直系亲属投靠的落户条件也放宽:夫妻投靠不再受年龄、婚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投靠落户。父母投靠子女,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只须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取消了原规定子女须随迁落户的限制,只要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同时,可办理投靠的子女由原规定的独生未婚子女放宽至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另外,新政策还增加了购房落户以及有突出贡献人员落户的内容: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七个市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我公司业务范围: 1、技工引进落户青岛 2、人才引进落户青岛 3、个人集体户挂靠及档案托管 4、市内迁移、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 5、应届毕业生落户、往届毕业生改派落户 6、代缴补缴社保 7、企业集体户口及人事档案管理 8、企业劳动事务咨询 9、已婚子女立户,宅基地房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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