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否则不得使用。二、需要提交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2、境外企业注册商品条码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应的翻译件,各2份(需加盖备案企业公章);3、授权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对应的翻译件,各2份(需加盖备案企业公章);4、产品外包装图样(如产品是中国大陆生产的,则必须提供产品外包装图样;如产品不是中国大陆生产的,则可以不提供);5、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备案表格,3份(纸质表格连同电子版本);6、《广州市商品条码备案证书》(首次备案时领取)(加盖公章);7、协议书(加盖公章)(首次备案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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