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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商家: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部

广州刑律辩护律师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辩护 主管成律师,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法务综合部负责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五羊 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全层,地铁:五羊邨站D出口(西行),或公交珠江宾馆站(华润万 家超市下面)。营业照号码244012001103615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 ,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 。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 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 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 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 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 、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 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 品而售卖。 量刑处罚: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 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 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 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 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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