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征地拆迁律师顾问。 北京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维权热线:13601297308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湖南拆迁:拒绝立项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2、湖北拆迁:公租房拆迁,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3、湖南拆迁:三次补签补偿协议。增加拆迁款15万元。 4、湖南拆迁:100余户征地农户集体维权。每亩增加1万6千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违法的拆迁裁决。 2、陕西拆迁:风景区违法拆迁,经法院三次审理最终撤销拆迁许可证。 3、青海拆迁:违法征地批文被省政府撤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营业房拆迁,被拆迁人获得每年20万共40万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房改私房,获得与商品房同等待遇的拆迁补偿。 3、黑龙江拆迁:获得理想的原地回迁。 4、辽宁拆迁:多元诉讼,使委托人厂房补偿增加800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规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拆迁。 2、四川拆迁:十七户居民集体维权,原地回迁喜获更大面积房产。 3、重庆拆迁:500多平自建房,换得7套共800多平房屋置换。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三年上访未解决,请律师维权后两个月彻底化解历史难题。 2、广西拆迁:5层楼的农民房,从140万补偿增加到300万。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遏制裁决,获得涨幅100多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180万。 4、北京拆迁:法律维权。多补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400万元。 6、河北拆迁:依次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 7、天津拆迁:50年私房被认定违章,经维权终获合理补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违法拆迁,力保营业用房。证明委托人店铺不在拆迁规划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使委托人店铺免于拆迁。 2、山东拆迁:从补偿10万到获补100万。获得了原来十倍的补偿。 3、山东拆迁:八农户获得房屋面积1.5倍的置换房屋。 近几年来,“钉子户”一词经常在媒体上出现,可谓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究竟孰是孰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道,至今没有定论。我们在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中,也曾受理过强制拆迁的非诉执行案件,经过对近五年来此类案件的统计分析,我们来论述一下强制拆迁的利与弊。 一、“钉子户”产生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建材制造业和建筑行业也随之兴旺。与此同时,自九十年代后期,房价也随之增长且一路攀升,国内某些大城市的房价已近天价。土地的价格更是一长再长。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业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和利润,被相关各方所看好,吸引着方方面面的利益主体。土地的征用和房地产的开发在全国范围内炒的沸沸扬扬,而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遇到土地上原住户的安置问题,这些住户也就是被拆迁户。可以这么说,绝大多数人是希望通过动迁来改善居住环境的,“就地安置”和“拆一还一”的政策还是可以接受的,况且还有个“上靠面积”的便宜可占。问题出在“异地动迁”和“货币安置”以及“就地安置”的选房上,一部分人由于居住习惯加之对居住地人情来往的留恋,一般不选择异地动迁,不得不迁时,则提出自己的条件,若不满足,动迁免谈。问题比较大的是货币动迁,绝大多数人对货币动迁中的房屋评估价格是不信任的,而协商到最后解决不了的还是费用问题,导致拆迁工作不能进行。这部分不愿搬迁的人习惯上被称为“钉子户”。 二、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分配 拆迁过程中存在着三个利益主体,第一个是人民政府,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第二个是开发商和建筑商,获取了开发或建筑的利润。第三个是被拆迁人,改善了居住条件或得到了拆迁补偿。如果三者的利益分配合理或趋近合理,结果可能是三者皆大欢喜。比如前一段时间在北京附近的望京拆迁,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得到拆迁补偿最少的也有近百万元,有人买了宝马汽车当出租车,甚至有人开车去扫大街。这里就没有“钉子户”,老百姓满意,政府和开发商也没说不高兴的话,这不是皆大欢喜嘛。问题是当三者的利益分配“跑偏”的时候,矛盾就来了。“钉子户”就出现了。比如四川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南京的中心广场“钉子户”等等。 三、拆迁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及安置、补偿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直以来,各地的拆迁工作都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着,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适用法律的争议,比如说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的大部分是土地的收益,媒体称之为土地财政,而对拆迁产生的争议,又是由政府部门来裁决,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裁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让人质疑。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又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这就限制了《条例》规定的拆迁范围,与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一定的冲突,立法部门就此也出台了新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实施,致使拆迁工作处于两难境地。 四、强制拆迁的利与弊 强制拆迁是指政府建设部门的裁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进行强制拆迁。在目前法律相对滞后,裁决的公正性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既要考虑社会的发展,又要平衡各方的利益,无形中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本着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多做协调工作,让利益主体的弱势群体尽可能的得到满足,合理平衡利益在各主体之间的流动,才能达到各方的满意,才是拆迁工作最大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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