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安置律师服务/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北京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维权热线:13601297308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湖南拆迁:拒绝立项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2、湖北拆迁:公租房拆迁,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3、湖南拆迁:三次补签补偿协议。增加拆迁款15万元。 4、湖南拆迁:100余户征地农户集体维权。每亩增加1万6千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违法的拆迁裁决。 2、陕西拆迁:风景区违法拆迁,经法院三次审理最终撤销拆迁许可证。 3、青海拆迁:违法征地批文被省政府撤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营业房拆迁,被拆迁人获得每年20万共40万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房改私房,获得与商品房同等待遇的拆迁补偿。 3、黑龙江拆迁:获得理想的原地回迁。 4、辽宁拆迁:多元诉讼,使委托人厂房补偿增加800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规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拆迁。 2、四川拆迁:十七户居民集体维权,原地回迁喜获更大面积房产。 3、重庆拆迁:500多平自建房,换得7套共800多平房屋置换。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三年上访未解决,请律师维权后两个月彻底化解历史难题。 2、广西拆迁:5层楼的农民房,从140万补偿增加到300万。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遏制裁决,获得涨幅100多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180万。 4、北京拆迁:法律维权。多补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400万元。 6、河北拆迁:依次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 7、天津拆迁:50年私房被认定违章,经维权终获合理补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违法拆迁,力保营业用房。证明委托人店铺不在拆迁规划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使委托人店铺免于拆迁。 2、山东拆迁:从补偿10万到获补100万。获得了原来十倍的补偿。 3、山东拆迁:八农户获得房屋面积1.5倍的置换房屋。 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主要法律依据 为了便于大家查找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依据,现将主要的全国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列举如下,因各地有相关的规定,在此不可能列全,请大家再相应查找。供大家参考: 一、综合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建设部发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7日发布); 二、关于拆迁房屋面积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 4、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7日建设部发布); 三、关于拆迁房屋估价方面的规定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发布); 四、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规定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发布);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4日发布);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年4月29日发布);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7月26日发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函>(1989年7月4发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4日发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发布);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年8月18日发布); 五、关于房屋拆迁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1、<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2001年8月14日发布);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2日发布);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8月27日发布); 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拆迁项目选用新老条例的复函>(2002年12月16日发布);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12月18日发布); 6、<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11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六、有关拆迁争议处理包括拆迁行政裁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并施行); 4、<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通过并公布); 5、<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发布); 6、<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7、<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 8、<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 9、<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年8月14日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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