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若干规定 广州合同律师办理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广州律师合同律师广州合同律师 1、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2、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能否仅约定试用期,暂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样的案件,未必相同的思路!正确的选择,是您成功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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