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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律师 办理储蓄合同纠纷
商家: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部

储蓄合同、银行卡纠纷 广州合同律师办理储蓄合同纠纷 储蓄合同纠纷广州律师合同律师广州合同律师 民事纠纷诉讼案由,是人民法院为了方便审理对不同的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分类后形成的民事案件名称。本律师曾多次处理该类案由储蓄合同纠纷,具有丰富的诉讼与辩护经验。 在我国,储蓄合同,一般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这些储蓄存款凭证应载明存款人的姓名、账号、货币种类、数额、存款期限、种类、利率等事项,并应加盖储蓄机构的公章及经办人员的私章。 因储蓄存款引发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屡见报端电视的主要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但并不仅限于合同纠纷,还包括因储蓄存款及信用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归纳起来有如下类型: 1.储户存款不翼飞,储蓄机构担责任; 2.保管不力丢存款,银行理应全额赔; 3.盗刷分子已落网,索赔还要找银行; 4.存折掉包钱被偷走,银行无过不用担责; 5.“老伴”不幸去世,“孀妻”继承遗产; 6.储蓄卡在ATM机取款时遭“克隆”,珠海一储户状告银行赔偿损失胜诉; 7.银行擅自改变存款方式致储户存款损失应担责; 8.存款被他人冒领,储户索赔获支持; 9.存折被人克隆骗现储户提取余款遭拒,法院判决储蓄所返还存款及利息; 10.信用卡被消费八万多,持卡人状告商户胜诉; 前尚无专门调整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实践中处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同法》总则部分,《商业银行法》第1章、第3章,《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使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律师建议:应该委托优秀的、负责任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该类案件。 一样的案件,未必相同的思路!正确的选择,是您成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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