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服务
  • 找公司
所有地区
热门城市
全国
北京上海杭州青岛 广州深圳郑州济南 东莞厦门
当前位置:服务信息 > 广州法律服务 > 广州律师服务 > 广州刑事犯罪缓刑的申请律师
详细信息
广州刑事犯罪缓刑的申请律师
商家:周律师

威戈法网:www.vgelaw.com联系电话:136-0226-1570周律师QQ:184-7530-931办公电话:020-2237-2992 联系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全层地铁:五羊邨站(5号线A出口)公交线路:珠江宾馆站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审判罪犯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关键词:刑事犯罪缓刑的申请律师

 
 
 
 
 
周律师 【广州刑事犯罪缓刑的申请律师】 服务面向地区:广州  
商家:周律师
  • 手机:13602261570
  • 商家地址:
  • 联系电话:02022372992
  • 电子邮箱:wgls0021@163.com
  • 传真:020-22373030
  • 在线客服: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谋思网】上看到的,有惊喜呦!
不是您想要的信息?更多关于【刑事犯罪缓刑的申请律师】的信息,请点击查看
周律师 发布的其它信息 查看全部
    最近浏览的信息清空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1-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