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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商家:燕薪

邢台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北京著名拆迁律师。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湖南拆迁:拒绝立项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2、湖北拆迁:公租房拆迁,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3、湖南拆迁:三次补签补偿协议。增加拆迁款15万元。 4、湖南拆迁:100余户征地农户集体维权。每亩增加1万6千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违法的拆迁裁决。 2、陕西拆迁:风景区违法拆迁,经法院三次审理最终撤销拆迁许可证。 3、青海拆迁:违法征地批文被省政府撤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营业房拆迁,被拆迁人获得每年20万共40万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房改私房,获得与商品房同等待遇的拆迁补偿。 3、黑龙江拆迁:获得理想的原地回迁。 4、辽宁拆迁:多元诉讼,使委托人厂房补偿增加800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规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拆迁。 2、四川拆迁:十七户居民集体维权,原地回迁喜获更大面积房产。 3、重庆拆迁:500多平自建房,换得7套共800多平房屋置换。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三年上访未解决,请律师维权后两个月彻底化解历史难题。 2、广西拆迁:5层楼的农民房,从140万补偿增加到300万。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遏制裁决,获得涨幅100多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180万。 4、北京拆迁:法律维权。多补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400万元。 6、河北拆迁:依次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 7、天津拆迁:50年私房被认定违章,经维权终获合理补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违法拆迁,力保营业用房。证明委托人店铺不在拆迁规划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使委托人店铺免于拆迁。 2、山东拆迁:从补偿10万到获补100万。获得了原来十倍的补偿。 3、山东拆迁:八农户获得房屋面积1.5倍的置换房屋。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邢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桥东区、桥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开发区、七里河新区、大曹庄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也应明确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可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七里河新区在未明确行政区划前,该区范围的征收项目仍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保障。 第八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由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政府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开发(投资)商、拆迁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建设单位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担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征收房屋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让委托。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数量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确定,通常在一个征收范围内委托一个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较大时,在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可委托两个以上征收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五条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本级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项目的,应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项目的,应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四)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五)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房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范围及其邻近周边房地产价格评估所需的房产交易案例和相关房产档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供土地登记卡、宗地图等土地登记资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随时采集房屋交易价格信息。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房屋所占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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