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要求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见附注①)。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禁止性规定
1、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不得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
4、不得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
6、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限制性规定除金融业(含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典当行)、餐饮业、酒店、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已取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在执照中申请企业名称简称。企业名称简称由字号和行业依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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