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现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节录。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二、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四、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为了服务西北地区企业和南方发达区域的已经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能在同一标准线上竞争,我们专门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代理申办中心,为西部广大企业进行节能产品认证服务;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代理申办中心是甘肃方圆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下属成立的专门推广环保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能效标识认证专业机构,由环保、节能、政府采购、集团采购、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标准化、环保安全等高新技术专家发起组成,专门从事环保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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