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在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商品交易中,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是非常关键的,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所以在票据的背书审查过程中,背书不连续的汇票是无效的,银行是不予受理办贴现业务的。下面举例以ABCD四家公司的连续背书说明:正确的背书形式如下BCDABC错误的背书不连续的背书像如下的情况BDAC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质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果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性的认定。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4、在日常银行承兑汇票实务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是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由于《支付结算办法》未明确规定规范化简称的定义和标准,为了避免银行陷入票据责任纠纷,中国人民银行曾补充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时,对于单位的名称应一律记载全称,不得使用简称;银行名称则可以记载简称,但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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