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五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使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一、什么是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集成电路(integratedcircuit)是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采用一定的工艺,把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二极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元件及布线互连一起,制作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晶片或介质基片上,然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成为具有所需电路功能的微型结构;其中所有元件在结构上已组成一个整体,使电子元件向着微小型化、低功耗和高可靠性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它在电路中用字母“IC”表示。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源文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位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位配置。3.我国集成电路的命名由五部分组成:第0部分:用字母表示符合国家标准,C表示中国国际产品。第一部分:用字母表示器件类型。第二部分:用数字表示器件的系列代号。第三部分:用字母表示器件的工作温度。第四部分:用字母表示器件的封装。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条件1、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不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公认的常规设计。2、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同样应当具有独创性。注:(1)独创性评判的时间“创作时”为创作完成日;评判人为布图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评判标准要视其是否是公认的常规设计。(2)布图设计仅保护根据网表设计出的布图,并不能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同时,不登记不予保护。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所需文件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2.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3.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注:申请保护的布图设计在申请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4件含有该布图的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要置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的专用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统一表格。2)器具表面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3)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10年。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出现哪些问题申请将失败?1.申请人未提交申请表,未提交复制件或图样。2.已投入商业利用未提交样品,或者与文件不一致;3.外国的申请在我国未参加WTO时提交;4.外国的申请以及港、澳、台的法人申请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5.首次商业利用日在申请日之前超过2年;创作日超过15年。6.申请明显不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难以确定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申请表未写明申请人或地址、或集成电路名称、或商业利用日、创作日的;8.未使用中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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