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相关规定: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5、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在深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由深圳保监局审核。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在深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6、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开展保险代理等相关业务。7、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机构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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