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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的减轻量刑情节广州代理律师
商家:周律师

威戈法网:www.vgelaw.com联系电话:136-0226-1570周律师QQ:184-7530-931办公电话:020-2237-2992 联系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全层地铁:五羊邨站(5号线A出口)公交线路:珠江宾馆站 诈骗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30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1600元至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00元,量刑起点为三年,每增加65000元至66000元,增加1年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000元,量刑起点为十年,每增加5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流窜作案的; (2)诈骗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罚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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