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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刑事罪名量刑情节
商家:周律师

威戈法网:www.vgelaw.com联系电话:136-0226-1570周律师qq:184-7530-931办公电话:020-2237-2992联系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全层地铁:五羊邨站(5号线a出口)公交线路:珠江宾馆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两级法院的量刑活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确保量刑平衡,维护司法公司和裁判的统一,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二)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五)量刑要考虑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一)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本刑;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二)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三)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1、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2、多个量刑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处罚;3、同一行为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适用;4、无论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均应有所体现。(四)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可直接作为宣告刑;但被告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在相应的法定最低刑以下的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仍然过重的,可以在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处罚,但不得因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而免除处罚。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如果只有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根据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处罚,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的,可以依法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但应当遵守刑法分则的规定。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综合全案考虑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6、拟定宣告刑一律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7、数罪并罚。数罪中个罪的量刑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中线之下量刑;数罪中个罪的量刑为法定刑的最高刑或接近最高刑,数罪并罚时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中线之上量刑。8、合议庭、独任法官在拟定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比例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最终的宣告刑。9、综合全案考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属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或案件情况特殊的,应逐级上报庭长、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必要时,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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