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杨鑫认为,私人侦探所存在的合理性,与其调查手段的合法性,是两个问题。“私人侦探的存在,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在很多国家,成立私人侦探所也是合法的。”杨鑫说。他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翁里副教授的认同。翁里副教授是浙江省第一位刑侦专业毕业的研究生,他对于私人调查机构有过较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翁里认为:“私人侦探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当今社会对私人侦探行业有着客观需求,所以它可以弥补国家公权力的某些不足。例如,寻找失踪儿童或老人,私人侦探机构便可以发挥其民间协助寻找的作用。” 关于是否应该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的问题。一般来说,“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 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不宜提倡。除了私家侦 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他们可能获取酬劳,也可能是义务协助。其实,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 手段是否合法。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 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 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这并不 意味着“偷拍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 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 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 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 私权。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 书,再加上邻居、 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 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南宁婚姻调查http://www.gxhrlb.com/zt/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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