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个人所得税完税(清算)所需文件 1.自然人纳税清算表 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同时注销,而且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未单独办理过纳税登记的,不用单独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将外籍个人(或首席代表)完税情况在清算报告中说明即可。 2.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原件及翻译件 (1)、需注明该人从何时开始任职,何时结束任职,在境内外有无兼职(如有兼职需注明在何处任何职,同时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每月境内外总收入是多少(如每月不一样,需提供每月收入的明细情况),有无奖金(如有应注明每笔奖金的金额),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负担方(如不注明默认为公司负担)。 (2)、在境内企业如有兼任职务的,需注明总机构是否发放工资,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的金额,是否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总机构出具的工资及离任证明需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由总机构提供的证明需用总机构公文纸,文字需用总机构所在国母语或英语,由代表处出具中译文,并注明“译文与原文一致”字样,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5)、如总机构被收购由收购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总机构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税收缴款书及相关完税证明原件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各数据应与系统进行核对,如发现系统中的入库数据与纳税人填写的数据有出入的,必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归档。 (1)、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前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三个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离任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后的需提供离任年度及离任前两个年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首席代表为中方的并由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需由代扣代缴的中介机构出具工资明细表,并写明首席代表的收入金额,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纳税的金额,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部门章及财务章无效),同时提供其本人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的,由出具证明的中介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盖章确认。 4.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复印件 (1)、境外有兼职,按天纳税的外籍人员和台湾居民,需提供本人护照或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不能提供完整复印件的,视同任职期间均在境内工作。 (2)、境外有兼职,按天纳税的港澳居民,需提供回乡证复印件,同时出具在任职期间内所有的进出大陆境内的记录,由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3)、离任月份按天纳税的,提供护照离境日期页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咨询热线:15810379637010-56219973 业务部经理:王廷春 QQ:1398414374 电子邮件:bjjswtc@163.com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8层18D2E 海淀分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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